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处理
在企业上市重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净资产折股的问题。虽然目前的税收政策已经比较明确,但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歧义,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本文全面梳理了净资产折股的概念。
在企业上市重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净资产折股的问题。虽然目前的税收政策已经比较明确,但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歧义,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本文全面梳理了净资产折股的概念,并以科创板审核案例为基础,进一步总结分析不同纳税主体在净资产折股方面的涉税处理,便于企业防范相关涉税风险。
一、净资产折股的概念
净资产折股是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作为出资额折算为等额股份,发起成立股份公司的行为。
1.动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打算上市,其组织形式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系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第一步操作。
2.操作方式。净资产折股需要按照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额计算折股,不能采取评估值。因为按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而采取经评估的净资产额计算折股不能连续计算业绩。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账面净资产额。
3.净资产的内涵。净资产即所得者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包含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4.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限制。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本溢价、接受捐赠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根据资本公积的不同来源,分为可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和不可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可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等。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其又分为两种,第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必须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积提取金额到达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第二种是任意盈余公积,按照企业股东大会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比例,它和未分配利润一起共同构成了所有者权益里的留存收益。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受到公司法的限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二、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处理
(一)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相当于先分配股息,然后股东追加投资。在所得税处理上视同分配股息和再投资。
1.股东为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居民纳税人,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以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既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又可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股东为非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的股息收入,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履行扣缴义务,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另外,如果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存在相关的税收协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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