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减持、有限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服务案例一
2016年南京某境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其BVI离岸公司FA公司两次减持其境外上市主体Y公司合计12,200万股,累计转让收入逾18亿港元。税务机关通过对比相关资料得出FA公司有部分大股东减持股票所得并未汇回国内而留在了股东境外的帐户上,作出了对股东境外减持所得应在国内进行纳税申报的决定;应交税金为32,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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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某境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其BVI离岸公司FA公司两次减持其境外上市主体Y公司合计12,200万股,累计转让收入逾18亿港元。
税务机关通过对比相关资料得出FA公司有部分大股东减持股票所得并未汇回国内而留在了股东境外的帐户上,作出了对股东境外减持所得应在国内进行纳税申报的决定;应交税金为32,110万元,扣除汇回境内部分已交款7,350万元,应补缴税款24,760万元。
该案例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界定境外SPV公司背后居民个人股东纳税义务,并进行反避税的案例,也为所有境外减持敲响了税务风险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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